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647號債權人 徐淑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昇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一月十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請具狀釋明為請求票款或借款?另支票背書人為何人?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