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袁瑞鞠 被告 袁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1,000元,而上開建物總面積為76.62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27,372,189元(計算式:76.62平方公尺×41,000元/平方公尺=3,141,42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珮琪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地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鶯歌區│大湖│大湖│109-35│甲種建│106│4分之1││││││││築用地││││├───┼────┴───┴───┴──────┴───┴─────┴──────┤││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709│新北市鶯歌區大│鋼筋混│3樓層:71.12│陽台:5.50│全部││││湖段大湖小段10│凝土造│合計:76.62││││││9-35地號│4層樓│││││││--------------│房│││││││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530巷9號││││││││3樓││││││├──┼───────┴───┴─────────────┴─────┴────┤││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