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帛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
016號),被告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帛燕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 謝奇翰 」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此觀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文書之行使,每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有漸以取代一般文書之趨勢,故現行刑法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視為準文書,以應因實際需要,並使法律規定能與科技發展之狀況與時俱進。是就偽造之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其內容因須藉由機器設備或電腦處理,始能顯示於外,而表示該文書內容及一定用意,故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對相對人顯示時,因其已有使用該偽造準文書之行為,該行為即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075號判決意旨叁照)。
㈡核被告謝帛燕所為,就附表一、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一㈠、㈡前段),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三編號9、12、15至25、28至38、43、45至56、61、66至71、73至79、82至87、98至100、102、110至112、114、115、118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中段)部分,則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8、10、11、13、14、26、39至42、44、58至60、62至65、72、80、88至92、94至97、103至109、113、116、11
7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後段),乃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7、57、81、93、
101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後段),皆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
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㈢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偽造署押,為各該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至4、59至60、63至64、88至89、96至
97、105至106、116至117所載之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皆係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發,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可徵是基於單一犯意次第進行,且各該犯罪手法皆相同,是就被告上揭行為,應分別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被告如附表三部分所示盜刷他人信用卡之行為,係以一行為
侵害數法益,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前開2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4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未經其兒子即告訴人謝奇翰同意,竟以告訴人名
義申辦行動電話及信用卡,並盜刷信用卡以獲取不法財物及利益,其行為絕非可取,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手段、告訴人所生損害及本案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㈧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上偽造「謝奇翰」簽名共5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造之申請書各1份及附表三編號9、12、15、28、43、45、46、61、66、73、74、82、98至100、102、110至112、114、115、118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各1紙,因已交付予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皆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至被告其餘在簽帳單上偽造「謝奇翰」簽名各1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及附表三編號9、12、15、28、43、45、46、61、66、73、74、82、98至100、102、110至112、114、115、118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各1紙,均未據扣案,又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
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一】:被告於申請書偽造署押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1│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謝奇翰」簽名│見警卷第33頁│││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2枚││││「申請人簽章欄」│││├──┴───────────┴───────┴────────┤│偽造署押合計:「謝奇翰」簽名2枚│└───────────────────────────────┘【附表二】:被告於申請書、信用卡背面上偽造署押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謝奇翰」簽名│見警卷第18頁至第│││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2枚│20頁│││簽名欄」、「客戶親簽(│││││簽名或蓋章)欄」│││├──┼───────────┼───────┼────────┤│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卡號46│「謝奇翰」簽名││││00000000000000號VISA白│1枚││││金卡背面「持卡人簽署欄│││││」│││├──┴───────────┴───────┴────────┤│偽造署押合計:「謝奇翰」簽名3枚│└───────────────────────────────┘【附表三】:被告盜刷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明細(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編號│盜刷日期│盜刷金額│商店名稱│備註│││││││├──┼───────┼────┼────────┼──────┤│1│103年6月27日│500元│ 歐付寶 ││├──┼───────┼────┼────────┼──────┤│2│103年6月28日│500元│歐付寶││├──┼───────┼────┼────────┼──────┤│3│103年6月28日│1,000元│歐付寶││├──┼───────┼────┼────────┼──────┤│4│103年6月28日│1,000元│歐付寶││├──┼───────┼────┼────────┼──────┤│5│103年6月29日│1,007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6│103年6月30日│286元│GOOGLE*YXGames││├──┼───────┼────┼────────┼──────┤│7│103年7月1日│286元│GOOGLE*YXGames││├──┼───────┼────┼────────┼──────┤│8│103年7月5日│145元│GOOGLE*YXGames││├──┼───────┼────┼────────┼──────┤│9│103年7月7日│737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嗣於103年7月│││││限公司│17日刷退│├──┼───────┼────┼────────┼──────┤│10│103年7月7日│2,490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11│103年7月10日│100元│GOOGLE*WANIN││├──┼───────┼────┼────────┼──────┤│12│103年7月11日│2,400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嗣於103年7月│││││限公司│16日刷退│├──┼───────┼────┼────────┼──────┤│13│103年7月12日│500元│歐付寶││├──┼───────┼────┼────────┼──────┤│14│103年7月14日│1,451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15│103年7月15日│627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編號15至25部│││││限公司│分為同一次刷│├──┼───────┼────┼────────┤卡,並辦理分││16│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期付款(12期)│││3年8月18日)│││之各期期金│├──┼───────┼────┼────────┤││17│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3年9月18日)││││├──┼───────┼────┼────────┤││18│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3年10月20日)││││├──┼───────┼────┼────────┤││19│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3年11月20日)││││├──┼───────┼────┼────────┤││20│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3年12月22日)││││├──┼───────┼────┼────────┤││21│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4年1月22日)││││├──┼───────┼────┼────────┤││22│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4年2月24日)││││├──┼───────┼────┼────────┤││23│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4年3月24日)││││├──┼───────┼────┼────────┤││24│同上(入帳日10│623元│同上││││4年4月24日)││││├──┼───────┼────┼────────┤││25│同上(入帳日10│1,246元│同上││││4年5月4日)││││├──┼───────┼────┼────────┼──────┤│26│103年7月15日│1,396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27│103年7月15日│1,484元│臺哥大網路繳費│清償債務利益│├──┼───────┼────┼────────┼──────┤│28│103年7月15日│1,831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編號28至38部│││││限公司│分為同一次刷│├──┼───────┼────┼────────┤卡,並辦理分││29│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期付款(12期)│││3年8月18日)│││之各期期金│├──┼───────┼────┼────────┤││30│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3年9月18日)││││├──┼───────┼────┼────────┤││31│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3年10月20日)││││├──┼───────┼────┼────────┤││32│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3年11月20日)││││├──┼───────┼────┼────────┤││33│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3年12月22日)││││├──┼───────┼────┼────────┤││34│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4年1月22日)││││├──┼───────┼────┼────────┤││35│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4年2月24日)││││├──┼───────┼────┼────────┤││36│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4年3月24日)││││├──┼───────┼────┼────────┤││37│同上(入帳日10│1,829元│同上││││4年4月24日)││││├──┼───────┼────┼────────┤││38│同上(入帳日10│3,658元│同上││││4年5月4日)││││││││││├──┼───────┼────┼────────┼──────┤│39│103年7月15日│1,993元│OrangeBear││├──┼───────┼────┼────────┼──────┤│40│103年7月16日│300元│紅陽科技股一銀河││││││線上股││├──┼───────┼────┼────────┼──────┤│41│103年7月16日│4,999元│isunfar購物網│嗣於103年7月││││││16日刷退│├──┼───────┼────┼────────┼──────┤│42│103年7月21日│830元│isunfar購物網│嗣於103年7月││││││29日刷退│├──┼───────┼────┼────────┼──────┤│43│103年7月22日│296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嗣於103年8月│││││限公司│11日刷退│├──┼───────┼────┼────────┼──────┤│44│103年7月22日│1,081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45│103年7月23日│162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嗣於103年8月│││││限公司│6日刷退│├──┼───────┼────┼────────┼──────┤│46│103年7月23日│211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編號46至56部│││││限公司│分為同一次刷│├──┼───────┼────┼────────┤卡,並辦理分││47│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期付款(24期)│││3年8月25日)│││之各期期金│├──┼───────┼────┼────────┤││48│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3年9月25日)││││├──┼───────┼────┼────────┤││49│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3年10月27日)││││├──┼───────┼────┼────────┤││50│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3年11月27日)││││├──┼───────┼────┼────────┤││51│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3年12月27日)││││├──┼───────┼────┼────────┤││52│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4年1月27日)││││├──┼───────┼────┼────────┤││53│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4年3月2日)││││├──┼───────┼────┼────────┤││54│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4年4月2日)││││├──┼───────┼────┼────────┤││55│同上(入帳日10│196元│同上││││4年5月4日)││││├──┼───────┼────┼────────┤││56│同上(入帳日10│2,744元│同上││││4年5月4日)││││├──┼───────┼────┼────────┼──────┤│57│103年7月24日│1,812元│臺哥大網路繳費│清償債務利益│├──┼───────┼────┼────────┼──────┤│58│103年7月25日│1,010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59│103年7月27日│300元│歐付寶││├──┼───────┼────┼────────┼──────┤│60│103年7月27日│300元│歐付寶││├──┼───────┼────┼────────┼──────┤│61│103年7月28日│695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嗣於103年8月│││││限公司│13日刷退│├──┼───────┼────┼────────┼──────┤│62│103年7月28日│1,904元│OrangeBear│嗣於103年8月││││││6日刷退其中││││││1,256元│├──┼───────┼────┼────────┼──────┤│63│103年7月29日│1,000元│歐付寶││├──┼───────┼────┼────────┼──────┤│64│103年7月29日│1,000元│歐付寶││├──┼───────┼────┼────────┼──────┤│65│103年7月29日│1,349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66│103年8月3日│234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編號66至71部│││││限公司│分為同一次刷│├──┼───────┼────┼────────┤卡,並辦理分││67│同上(入帳日10│233元│同上│期付款(6期)│││3年9月5日)│││之各期期金│├──┼───────┼────┼────────┤││68│同上(入帳日10│233元│同上││││3年10月6日)││││├──┼───────┼────┼────────┤││69│同上(入帳日10│233元│同上││││3年11月6日)││││├──┼───────┼────┼────────┤││70│同上(入帳日10│233元│同上││││3年12月8日)││││├──┼───────┼────┼────────┤││71│同上(入帳日10│233元│同上││││4年1月8日)││││├──┼───────┼────┼────────┼──────┤│72│103年8月8日│1,392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73│103年8月10日│226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嗣於103年9月│││││限公司│1日刷退│├──┼───────┼────┼────────┼──────┤│74│103年8月10日│332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編號74至79部│││││限公司│分為同一次刷│├──┼───────┼────┼────────┤卡,並辦理分││75│同上(入帳日10│331元│同上│期付款(6期)│││3年9月12日)│││之各期期金│├──┼───────┼────┼────────┤││76│同上(入帳日10│331元│同上││││3年10月13日)││││├──┼───────┼────┼────────┤││77│同上(入帳日10│331元│同上││││3年11月13日)││││├──┼───────┼────┼────────┤││78│同上(入帳日10│331元│同上││││3年12月15日)││││├──┼───────┼────┼────────┤││79│同上(入帳日10│331元│同上││││4年1月15日)││││├──┼───────┼────┼────────┼──────┤│80│103年8月11日│1,725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81│103年8月15日│1,294元│臺哥大網路繳費│清償債務利益│├──┼───────┼────┼────────┼──────┤│82│103年8月15日│2,101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編號82至87部│││││限公司│分為同一次刷│├──┼───────┼────┼────────┤卡,並辦理分││83│同上(入帳日10│2,097元│同上│期付款(6期)│││3年9月18日)│││之各期期金│├──┼───────┼────┼────────┤││84│同上(入帳日10│2,097元│同上││││3年10月20日)││││├──┼───────┼────┼────────┤││85│同上(入帳日10│2,097元│同上││││3年11月20日)││││├──┼───────┼────┼────────┤││86│同上(入帳日10│2,097元│同上││││3年12月22日)││││├──┼───────┼────┼────────┤││87│同上(入帳日10│2,097元│同上││││4年1月22日)││││├──┼───────┼────┼────────┼──────┤│88│103年8月17日│500元│歐付寶││├──┼───────┼────┼────────┼──────┤│89│103年8月17日│500元│歐付寶││├──┼───────┼────┼────────┼──────┤│90│103年8月18日│1,695元│群健有線電視(股││││││)公司││├──┼───────┼────┼────────┼──────┤│91│103年8月20日│1,177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92│103年8月22日│300元│歐付寶││├──┼───────┼────┼────────┼──────┤│93│103年8月22日│1,797元│臺哥大語音繳費│清償債務利益│├──┼───────┼────┼────────┼──────┤│94│103年8月27日│1,000元│歐付寶││├──┼───────┼────┼────────┼──────┤│95│103年8月28日│1,000元│歐付寶││├──┼───────┼────┼────────┼──────┤│96│103年8月29日│150元│歐付寶││├──┼───────┼────┼────────┼──────┤│97│103年8月29日│300元│歐付寶││├──┼───────┼────┼────────┼──────┤│98│103年8月30日│640元│ 金益裕 ││├──┼───────┼────┼────────┼──────┤│99│103年8月31日│155元│中油─臺中公園路││││││站││├──┼───────┼────┼────────┼──────┤│100│103年8月31日│419元│ 松青 超市─光復店││├──┼───────┼────┼────────┼──────┤│101│103年8月31日│1,551元│臺哥大電信費│清償債務利益│├──┼───────┼────┼────────┼──────┤│102│103年9月2日│2,790元│豐雅酒坊有限公司││├──┼───────┼────┼────────┼──────┤│103│103年9月6日│150元│歐付寶││├──┼───────┼────┼────────┼──────┤│104│103年9月7日│788元│生活市集││├──┼───────┼────┼────────┼──────┤│105│103年9月7日│58元│GOOGLE*YXGames││├──┼───────┼────┼────────┼──────┤│106│103年9月7日│286元│GOOGLE*YXGames││├──┼───────┼────┼────────┼──────┤│107│103年9月9日│249元│生活市集││├──┼───────┼────┼────────┼──────┤│108│103年9月9日│399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109│103年9月12日│1,005元│大買家量販網路店││├──┼───────┼────┼────────┼──────┤│110│103年9月13日│181元│家樂福─德安店一││││││般││├──┼───────┼────┼────────┼──────┤│111│103年9月13日│202元│太陽堂老店食品有││││││限公司││├──┼───────┼────┼────────┼──────┤│112│103年9月13日│4,300元│豐雅酒坊有限公司││├──┼───────┼────┼────────┼──────┤│113│103年9月14日│90元│GOOGLE*Linpus││├──┼───────┼────┼────────┼──────┤│114│103年9月19日│102元│自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115│103年9月20日│320元│金益裕││├──┼───────┼────┼────────┼──────┤│116│103年9月21日│150元│歐付寶││├──┼───────┼────┼────────┼──────┤│117│103年9月21日│150元│歐付寶││├──┼───────┼────┼────────┼──────┤│118│103年9月22日│202元│太陽堂老店食品有││││││限公司││└──┴───────┴────┴────────┴──────┘【附表四】:宣告刑┌──┬───────────┬────────────────┐│編號│犯罪事實內容│所宣告之刑│├──┼───────────┼────────────────┤│1│附表一(如起訴書犯罪事│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實欄一㈠)所示冒名申辦│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動電話之犯罪事實(即│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謝奇翰」署押貳枚,均沒收。│├──┼───────────┼────────────────┤│2│附表二(如起訴書犯罪事│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實欄一㈡前段)所示冒名│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申辦信用卡之犯罪事實(│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即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謝奇翰」署押叁枚,均沒收。│││)││├──┼───────────┼────────────────┤│3│附表三編號1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5│附表三編號5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6│附表三編號6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7│附表三編號7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8│附表三編號8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9│附表三編號9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10│附表三編號10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11│附表三編號11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12│附表三編號12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13│附表三編號13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14│附表三編號14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15│附表三編號15至25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16│附表三編號26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17│附表三編號27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18│附表三編號28至38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19│附表三編號39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0│附表三編號40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1│附表三編號41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2│附表三編號42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3│附表三編號43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24│附表三編號44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5│附表三編號45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26│附表三編號46至56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27│附表三編號57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8│附表三編號58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29│附表三編號59至60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30│附表三編號61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31│附表三編號62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32│附表三編號63至64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33│附表三編號65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34│附表三編號66至71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35│附表三編號72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36│附表三編號73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37│附表三編號74至79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38│附表三編號80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39│附表三編號81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0│附表三編號82至87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41│附表三編號88至89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2│附表三編號90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3│附表三編號91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4│附表三編號92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5│附表三編號93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6│附表三編號94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7│附表三編號95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8│附表三編號96至97所示盜│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49│附表三編號98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50│附表三編號99所示盜刷信│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使│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51│附表三編號100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52│附表三編號101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53│附表三編號102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54│附表三編號103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55│附表三編號104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56│附表三編號105至106所示│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盜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即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壹仟元折算壹日。│││行)││││││├──┼───────────┼────────────────┤│57│附表三編號107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58│附表三編號108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59│附表三編號109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60│附表三編號110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61│附表三編號111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62│附表三編號112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63│附表三編號113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壹仟元折算壹日。│├──┼───────────┼────────────────┤│64│附表三編號114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65│附表三編號115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66│附表三編號116至117所示│謝帛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盜刷信用卡之犯罪事實(│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即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壹仟元折算壹日。│││行)││├──┼───────────┼────────────────┤│67│附表三編號118所示盜刷│謝帛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信用卡之犯罪事實(即行│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仟元折算壹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