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孔幸男 被告 林建良 即沿展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梁世樺法官吳玟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惠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