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 陳仕鵬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泰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任職於裕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潔公司)擔任消防勞務人員之薪資明細表影本四紙、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自民國102年6月至103年8月在裕潔公司之受領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103年11月10日最終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更生期間八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72萬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29.5649,於每月20日前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裕潔公司,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9,000元,無三節或其他獎金,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與配偶共同撫養二名子女、與四名兄弟姊妹共同扶養父母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個人膳食費6,000元、通訊及油資費1,500元、水電瓦斯費2,600元、子女扶養費6千元、父母扶養費2千元、醫藥及週轉金3,388元、小計每月必要支出21,488元後,提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7,500元,自願清償八年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72萬元,已逾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之清算價值;且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之收支狀況,每月餘額為3,989元,合計為95,736元,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4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雖主張:應依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869元,加計支出扶養費8,976元,合計每月19,845元當作債務人之生活支出;債務人子女扶養費應與其配偶共同負擔且依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每人每月扶養費用3,542元認列;及債務人未提子女人數及是否與配偶共同負擔云云。然而,內政部所公布之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係作為審查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各項社會補助時,每人每月收入得認做低收入戶之門檻,與認定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係本院依職權個案具體審酌債務人生活確屬必要之支出,兩者顯屬二事,本院非受內政部最低生活標準認做更生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強制規範;而債務人已陳明與其配偶共同扶養二名女子,且債務人個人認列兩名子女扶養費每月6千元,每名子女僅每月3千元,亦低於債權人中信銀主張之每月3,542元,故債權人中信銀上開對於債務人更生方案之疑義,均屬誤會,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家庭狀況,其配偶任職汐止地政事務所擔任僱工,二人共同扶養分別為民國91年次及93年次之未成年子女二人;債務人兄弟姊妹共四人,共同扶養分別為19年次及24年次且均無工作或退休收入之父母二人;且債務人現借住岳父之房屋,則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未通過債權人會議過半之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7,500元。││二、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435,317元。││四、清償總金額:720,000元。││五、清償成數:約為29.5649%。││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7,5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整數分配,單位新臺幣元)││├────────┬───────┬────┬──────┬───────┤│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償還總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7,602元│10.58%│793元│76,128元││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86,447元│7.66%│575元│55,200元││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01,704元│12.39%│929元│89,184元││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95,135元│12.12%│909元│87,264元││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78,496元│3.22%│242元│23,232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02,063元│24.72%│1,854元│177,984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13,870元│29.31%│2,198元│211,008元││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435,317元│100%│7,500元│720,0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