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俊傑 債務人 葉炳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違約金之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2年7月21日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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