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2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2170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6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補充判決聲請暨異議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附繳費查詢清單),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