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胡書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裁定
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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