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麗瑛 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7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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