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鄭嘉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