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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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6,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46,820元
22,334元
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1%計算。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24,486元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1%計算。
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