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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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0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豪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6,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46,820元

22,334元

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1%計算。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24,486元

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1%計算。

自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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