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賀雪德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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