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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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陳雅瑩 被告 林祐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慧欣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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