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8號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 律師
林慶雲 律師被告 王傑仁 即王凱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備位之訴中,有無訴之聲明金額與理由所列金額不符之情形?亦即,原告於訴之追加狀合計各項請求金額時(訴字卷第139頁),有無計算錯誤之情形?如有,訴之聲明有無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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