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棋笙
       歐昭廷
被   告  黃鈺淇黃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62元,及其中新臺幣39,445元自民國
9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525元,及其中新臺幣47,615元自民國
93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四期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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