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16樓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住台北市○○區○○○路○○○號16樓
送達代收人 謝佳純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鳳鳴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魏瑋君 (原名: 魏壁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鳳鳴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