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5號
106年度訴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立愷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1606號、106年度偵字第3493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9596、10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立愷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立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06年4月28日起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已無因重罪而逃亡之虞,且其在戒治處所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年6月12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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