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力
羅國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順力、羅國棟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順力、羅國棟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院審酌上址建築物違章部分前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強制拆除違建後,被告2人仍再行搭蓋違章建築,漠視建築法規及公權力行為,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及上址建築物違章建築之範圍暨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9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