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佳銘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銘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1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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