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25號原告 劉玉燕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部長)住同上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因原告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上班地址,於同年月29日改送新北市○○區○○路○○○號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108年2月21日對原告之電話紀錄、原告掛號函件改投申請書影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郵件投遞 科士林 投遞股108年3月7日函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金圍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