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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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8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炣玏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被告温文傑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件增列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顯係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原判決正本附件部分未附列附表,與原本不符,顯為漏列,爰依法更正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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