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張家瑛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