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靜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靜誼13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55875│0000000000│11月26日│││││元│2│起│││├──┼───┼─────┼──────┼──────┼───────┤│002│新臺幣│林靜誼431│自民國097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57653│0000000000│10月17日│8月31日止│點七一│││元│808│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靜誼13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7年1│││55875│0000000000│12月25日││2月25日起至│││元│2│起││清償日止,按月│││││││依7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緣相對人林靜誼於民國96年4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緣相對人林靜誼於民國89年4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0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5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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