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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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又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陶又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陶又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施用詐術騙取告訴人之財物,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詐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其詐取之新臺幣(下同)1,815元(告訴人付款1,845元,扣除運費3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9050號被告陶又瑄女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2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陶又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30日21時21分許,透過FACEBOOK臉書社群軟體聯繫 劉國慶 ,施詐佯稱:手上有三支功能正常的手機NOTE2、NOTE3、J5,沒有配件沒有盒,電池送別人了,只有J5有電池云云,致劉國慶陷於錯誤,開價三支手機新臺幣(下同)1800元,經陶又瑄抬高售價為1815元,約定以蝦皮拍賣貨到付款方式,寄交至臺北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劉國慶於107年4月2日9時30分付款取貨,俟拆封檢驗,發覺三支手機中一隻無法開機,兩支螢幕壞掉均係故障手機,再經聯繫多次退貨退款屢遭拒絕,始知受騙。
二、案經劉國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陶又瑄之供述│1.辯稱:三支手機中,NO││││TE2是我奶奶的、NOTE││││3是我爸爸的、J5是我││││的,手機可開機、螢幕││││正常,三支手機起碼50││││00元,告訴人說三支18││││00,我覺得沒關係,我││││有小朋友,只要補貼奶││││粉錢云云。││││2.改辯稱:手機可以開機││││,但我不知道可不可以││││用云云。││││3.再改辯稱:我猜測故障││││,但不能確定是不是故││││障,因為放了很久所以││││猜測是故障的,我認為││││告訴人是手機通訊行,││││他自己有查證義務云云││││。│├───┼───────────┼───────────┤│2│告訴人劉國慶之指訴│1.證明被告施用詐術,佯││││稱:「手機功能正常、││││電池送別人了」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2.證明告訴人付款取貨後││││,查覺NOTE2手機不能││││開機、另兩隻手機J5、││││NOTE3螢幕壞掉之事實││││。││││3.證明告訴人查覺手機故││││障要求退貨,遭被告拒││││絕取貨後,被告竟告稱││││:「不是故障的誰會賣││││你3隻1800」等語。│├───┼───────────┼───────────┤│3│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1.被告以臉書名稱 陶瑄瑄 ││││之帳號,與告訴人聯絡││││。││││2.被告張貼手機照片後,││││施詐告稱:「功能正常││││、電池送別人了」云云││││。││││3.告訴人反應手機現狀,││││被告卻藉詞託稱:怎麼││││可能、我朋友跟我說好││││的云云。││││4.被告於告訴人寄還貨品││││後,數度故意不取貨,││││且告稱:「不是故障的││││誰會賣你3隻1800」、││││「誰會好的手機3隻││││1800」等語。││││5.佐證壞掉的舊款手機,││││維修費用都超過3000元││││,沒有收購價值。│├───┼───────────┼───────────┤│4│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樂購蝦│蝦皮拍賣annisjsjs帳號│││皮字第00000000000P號函│為被告使用之事實。│││暨蝦皮拍賣用戶註冊帳號││││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檢察官李門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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