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957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未陳報不動產共有人名冊及地籍謄本等資料,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10月4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10月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附表:

113年司執字079957號財產所有人:李金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北坑

1490

20646.24

132分之2

備考

重測前:三洽水段523-2地號。

2

桃園市

龍潭區

北坑

1546

965.18

3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三洽水段523-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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