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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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月雲 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柏丞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 楊淑端 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轉讓通知書,及 楊東運黃培誠 之債權讓與通知之必要,經本院於104年12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4年12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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