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19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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