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日東烘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被告鴻騰烘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