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柯賜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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