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50、5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偉倫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0、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1年度毒偵字第450號案件中所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1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0、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
(二)被告於111年度毒偵字第450號案件中為警查扣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香菸1支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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