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