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中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金福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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