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傅仁智 債務人 鄭穎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補償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補償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9,97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5%│107年11月1日起至│按月計付補償金新臺幣392元。││1││日起至清償日止││騰空返還土地之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