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國簡字第2號

原告 林蘭銀

被告 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聲請人於112年2月8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2年2月14日裁定駁回確定,故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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