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蔡慧潔
被 上訴人 陳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20日
,應於106年12月19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0日始向
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應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