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債權人 周守男 債務人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自民國95年7月15日起因受僱於債務人任其基金執行長,計薪資共計新臺幣參拾陸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前開債權業於106年10月29日債權讓與第三人方芳,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證四債權轉讓同意書影本可佐,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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