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899號
上訴人 郭添輝
送達代收人 侯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珮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9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7頁),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65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67至17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宋家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