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5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56號被告陳以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均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該局刑理字第1136107968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CBDTINCTURE」字樣外包裝內含淡黃色液體之褐色瓶11瓶
編號A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2
「CANNABINIODTINCTURE」字樣外包裝內含淡綠色液體之褐色瓶1瓶
編號B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3
「CBDBRUISE」字樣外包裝內含淡黃色膏狀物之米白/藍色塑膠瓶2條
編號C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