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游福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裁40-C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癡掑腹C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