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何建儀 上列聲請人與 李文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何建儀 上列聲請人與 李文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