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誼嘉
蘇玉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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