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聲請人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卓坤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林麗玲法官陳麗芬法官游悦晨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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