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 馬恩忠 律師被告甲○○原名 廖仁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18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3月9日裁定並執行羈押。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26日以98年度審訴第31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於99年5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甲○○現非受本院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