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刑智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奕縈(原名朱麗峰、朱苙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奕縈(原名朱麗峰、朱苙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朱奕縈(原名朱麗峰、朱苙綝)因妨害名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