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9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楊明海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1.被告如附件起訴書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手法補充如附表(一)行竊方式欄。
2.如附件起訴書各編號之失竊現場照片。
3.被告楊明海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99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第頁參照)。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等,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43號、55年臺上字第54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門鎖為安全設備之一種,被告毀壞門鎖行竊,自應論以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惟此處所謂門鎖,係指附加於門上之鎖而言,至毀壞構成門之一部之鎖(如 司畢靈鎖 ),則應認為毀壞門扇,最高法院64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亦可資參照。查由卷附被告毀壞鐵窗、門鎖之照片及被害人之供述可知,該遭破壞之鐵窗、門鎖應係構成安全設備或門扇之一部份無從分割,故被告毀壞該鐵窗、門鎖,自亦應認係毀壞安全設備、門扇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所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4、10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5、6、8、11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9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而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犯係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起訴基本事實相同,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已為罪名變更之告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公訴到庭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被告所犯罪名,本院亦將此新罪名向被告為告知)。被告所犯如附件起訴書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7、10-11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小孩患有狹心症,為籌措高額醫藥費,一時失慮而犯本件多次竊盜,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表認錯之態度,兼衡本件犯罪造成數被害人之財物損害,上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
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薛嘉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內容│行竊方式│主文│├──┼─────────┼────────┼────────────────────────┤│1│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踰越窗戶入內行竊│楊明海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號1之犯罪事實│││├──┼─────────┼────────┼────────────────────────┤│2│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破壞鐵窗入內行竊│楊明海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號2之犯罪事實│││├──┼─────────┼────────┼────────────────────────┤│3│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擊破車窗入內行竊│楊明海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號3之犯罪事實│││├──┼─────────┼────────┼────────────────────────┤│4│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擊破車窗入內行竊│楊明海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號4之犯罪事實│││├──┼─────────┼────────┼────────────────────────┤│5│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破壞鐵門之門鎖入│楊明海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號5之犯罪事實│內行竊││├──┼─────────┼────────┼────────────────────────┤│6│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踰越氣窗入內行竊│楊明海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號6之犯罪事實│││├──┼─────────┼────────┼────────────────────────┤│7│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夜間侵入住宅行竊│楊明海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號7之犯罪事實││月。│├──┼─────────┼────────┼────────────────────────┤│8│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破壞門鎖入內行竊│楊明海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號8之犯罪事實│││├──┼─────────┼────────┼────────────────────────┤│9│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夜間侵入住宅行竊│楊明海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號9之犯罪事實│││├──┼─────────┼────────┼────────────────────────┤│10│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擊破車窗入內行竊│楊明海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號10之犯罪事實│││├──┼─────────┼────────┼────────────────────────┤│11│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破壞窗戶入內行竊│楊明海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號11之犯罪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