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五年度執字第二七八號、一○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宏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406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20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6個月,依同條第8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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