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鄭鴻威 律師即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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