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3號聲請人 王夢 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許雯琪 與被告 洪思哲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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