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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