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1號債權人 張新財 債務人 黃翎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貳仟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參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